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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萝卜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信息发布者:wlyckj
    2017-01-13 22:44:51   转载

    大萝卜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规范婚育行为,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育文明新风尚,加快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全体村民,包括流动人口和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四条  村民有依法结婚和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的,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当月内到村委会建立计生信息档案。符合生育的育龄夫妇,要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非法抱养子女。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契约化管理。育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应与村委会签订《诚信计生承诺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  提倡计划生育婚育新风尚。育龄夫妇应按《承诺书》约定,自觉履行约定。每个村民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儿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及时向村民小组长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育龄妇女小组长应及时为育妇夫妇提供新婚、孕产、避孕节育等方面的服务。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四术全部免费。

    第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掌握和了解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有权评议、质询和监督村干部依法办事。

    第十条  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收养子女的,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严禁私自收养。

    第十二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委会请假,并在规定时间内补检。

    第十三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  成年育龄妇女拟跨县外出务工、经商达30日以上的,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期间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反馈婚、孕、育状况。有生育情况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报村委会。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妇要按时参加人口计生知识培训和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委会请假。要妥善保管好有关计生资料。

    第十六条  出租户要自觉履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并由村委会查验承租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章    移风易俗

    第十七条  提倡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俗,树立社会主义婚育新风尚。

    第十八条  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倡喜事新办,厚养薄葬,禁止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禁止铺张浪费。

    第十九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反对重男轻女的思想、行为;男女在家庭中具有同等地位;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要带头克服封建思想,抛弃只有男孩传宗接代的旧观念。

    第二十一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二条  树立和谐村风,建立良好邻里人际关系,不搞宗族派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尊老爱幼。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二十四条  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第四章  奖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晚婚晚育德夫妇,一次性奖励100元。生育政策内二孩后主动到乡计生站落实结扎并不需要计生办接送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二十六条对计生两户子女考取北大、清华的一次性奖励10000远;一本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二本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二十七条对诚信计生户子女考取北大清华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一本的一次性奖励400元;二本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二十八条对上级规定的各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扶持、保障等政策,村委会应及时按规定为村民申报申请。

    第二十九条 计生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三十条对生产、生活中需要办理的各种事项,计生家庭优先办理。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早婚的交纳违约金100-500.生育后7天内不主动到村委开会报告的缴纳违约金50-200元。生育一孩的,顺产应在42-70天内落实上环术;剖宫产应在210田内落实上环术。生育二孩的,顺产应在70天内落实结扎术;剖宫产应在120天内落实结扎术,对不按时落实上环措施的,交纳违约金100-200;对不按时落实结扎措施的,交纳违约金200-500元。对超生政策外一孩的交纳违约金500元,对超生政策外二孩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对超生政策外多孩的交纳违约金1500元。对你不按时妇检的交纳违约金50-200元。对政策外怀孕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交纳违约金500元;对流入人口租房的,房东在7天内不主动到村委会报告的,交纳违约金50-500元。流出人口在30日内不主动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交纳违约金200元。

    三十二条  违法生育的家庭:

    1)违法生育家庭要主动向村委会上报违法生育情况,并按要求交纳社会抚养费。

    2)追回已享受的各项奖励待遇,违法生育夫妇不再享受国家相关的优先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除不能享受各种惠民政策等优惠待遇,村委会一律不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及其他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全体村民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自 2014 10 25 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洛乡大萝卜村 村村民委员会

                                               201310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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