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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贵 州 省 监 察 厅 文件
贵 州 省 民 政 厅
黔纪发〔2016〕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落实惠民政策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贵安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落实惠民政策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
中共贵州省纪委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民政厅
2016年6月8日
〔此件发至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民政局〕
贵州省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
落实惠民政策行为规范
(试行)
四要
一、要深入群众,了解寨情民意。
二、要公开透明,规范权力行使。
三、要民主决策,确保公平公正。
四、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五严禁
一、严禁优亲厚友。
二、严禁吃拿卡要。
三、严禁虚报冒领。
四、严禁截留挪用。
五、严禁贪污私分。
附件1. 实施《贵州省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落实惠民政策行为规范(试行)》有关要求
2. 村(社区)干部本人及近亲属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报告表
3. 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及近亲属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的人员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实施《贵州省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落实惠民政策行为规范(试行)》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行为规范》的内涵
《贵州省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落实惠民政策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是依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在深入总结我省开展民生监督、整治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基层组织依规自治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服务脱贫攻坚、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出台《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和针对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实施。
(一)关于《行为规范》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村(社区)干部,指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村(社区)干部。
(二)关于“四要”有关问题的把握
1.“要深入群众,了解寨情民意”。就是村(社区)干部、村级民生监督员要通过入户走访、核查情况等方式,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困难群众的有关情况要了然于心,做到情况明、数字准。
2.“要公开透明,规范权力行使”。就是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及时公开村务信息尤其是惠民政策等信息,切实解决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3.“要民主决策,确保公平公正”。就是在惠民政策落实和惠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中,要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4.“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就是要牢牢守住廉洁底线,把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自觉主动接受组织、群众等各方面监督。
(三)关于“五严禁”有关问题的把握
1.“严禁优亲厚友”。就是不得在落实惠民政策中违反规定,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亲友享受惠民政策。
2.“严禁吃拿卡要”。就是不得在落实惠民政策中以各种名目人为设置不正当附加条款、额外要求(如好处费、辛苦费等)。
3.“严禁虚报冒领”。就是不得伪造名册及资料,以虚假信息套取、骗取惠民物资、资金。
4.“严禁截留挪用”。就是不得将惠民政策相关资金截取、滞留等,改变资金用途,更不能将资金挪作个人使用。
5.“严禁贪污私分”。就是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职务上的影响,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惠民资金,不得以村(社区)名义将相关资金私分到个人。
二、建立相关制度,保障《行为规范》落到实处
(一)建立申报制度
1.申报主体:省域内村(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干部。
2.申报范围:在外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的;村(社区)干部本人、配偶以及户籍关系在任职村(社区)的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3.申报内容:(1)在外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的人员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如各类补助、补贴、救济、救助、奖励、扶持等);(2)村(社区)干部本人、配偶以及户籍关系在任职村(社区)的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如各类补助、补贴、救济、救助、奖励、扶持等)。
4.申报职责: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申报内容(1)、村(社区)干部负责申报内容(2)。
5.申报时限: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集中填写《村(社区)干部本人及近亲属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报告表》、《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及近亲属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的人员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报告表》和有关事项的报告,对相关内容进行申报。从明年起,每年申报一次,次年1月底系统申报上一年相关情况。
(二)建立公示制度
1.被公示对象:省域内村(社区)干部及在外工作国家公职人员相关亲属。
2.公示主体: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收到报告受理部门反馈的公示汇总表后予以公示。
3.公示内容:与申报内容一致,不得有删减、隐瞒。
4.公示范围:本村(社区)委范围,实现村(居)民小组全覆盖。
5.公示形式:村(居)务公开栏要在醒目处设置专栏,在村(居)务公开栏专栏、各小组的村(居)民聚居点进行不少于30日张贴公示。同时,公布县(市、区)纪委、民生监督组(乡镇纪委)监督电话。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站、微博、微信、QQ群等传统宣传平台和新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时间:公示应于申报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原则上每年公示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及时公示。
(三)建立核实抽查制度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共同对本村(社区)其他干部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监督,乡镇(街道)党委负责人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报告事项及在外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的人员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在各村(社区)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相关亲属有关公示内容公示15日后,各民生监督组要组织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对公示及社会反响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走访调查,每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每年,各民生监督组、村级民生监督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组联系乡镇内村(社区)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相关亲属的申报、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对群众反映情况较多的村(社区)要开展重点抽查。
三、严明纪律规定要求,强化执纪问责
村(社区)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在外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户籍关系在本村(社区)的人员有关情况,村(社区)干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等情形,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申报主体的报告材料,并进行核实、整理后形成公示汇总表,报经乡镇党委负责人核准后,及时反馈给村(社区)进行公示。核实不认真、核准不严谨、工作不负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民生监督组(乡镇纪委)、村级民生监督员要认真开展抽查监督工作,主动发现问题。如因抽查监督工作不力,出现申报不真实、审核把关不认真、公示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2
村(社区)干部本人及近亲属
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单 位:
职 务:
报告日期:
注:本报告一式三份,本人保留一份,报告受理部门存档一份,民生监督组备案一份。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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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近亲属情况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住址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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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近亲属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情况
姓名 | 享受时间 | 享受何种政策 | 金额(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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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情况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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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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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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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公职人员其配偶及近亲属户籍关系
在本村(社区)委的人员享受
非普惠制惠民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填 报 人:
报告日期:
注:本报告一式三份,本人保留一份,报告受理部门存档一份,民生监督组备案一份。
本村在外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情况
姓名 | 工作地点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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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情况
姓名 | 系何人何亲属 | 享受何种政策 | 金额(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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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情况
乡镇(街道)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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